青岛城市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2023-09-04

青岛城市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六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七章 办学结余分配管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财 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明晰 学校经济关系,维护国家、投资方、申办方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 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 学校财务制度》, 以及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青岛城市学院是社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独立设置财务处, 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学校财务处在院务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的后勤、基建等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导。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党委监督,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学校的费 用支出, 按期向院务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切实有效的完成各项财务会计业务工作。

  (二)负责学校资金筹措及合理使用,监督资金的运营。

  (三)负责编制各种财务报表,主持学校的财产清查工作。

  (四)参与学校发展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

  (五)配合学校人事部门编制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分配方案。

  (六)负责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六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 配合。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 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第七条 财会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在办理业务中,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事项, 有责任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

  第八条 学校对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的认定, 应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 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 果、结转和结余情况,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预算年度发展目 标、计划与财力可能, 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 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按照以各二级学院、各处室为单位设置预算责任 部门,各责任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 议通过、论证后编制预算方案提交学校董事会, 经批准后下发各单位(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各责任部门要严 格执行下达的预算。财务处在审核各部门的费用报销单时严格按 照预算进行审核控制, 对于预算内支出, 通过审核程序后即可报销。对超预算支出实行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 编制完成后,提交学校审查。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通过提供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 的学费、住宿费及教学科研活动等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 括学历教育收入、科研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提供服务收入。指学校通过提供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 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校按照省物价局核

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二)其他业务收入。指学校在提供服务收入之外的附带业 务所得, 指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如租赁收入、

科研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校收入,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核算, 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 据实列支, 多退少补, 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 票据, 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 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各项收费应当主要用 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不得挪作它用。学校内部其他 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 “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要严格支出管理, 优化支出结构,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 一管理。学校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

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 动所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兼课费,教室房屋租赁费, 上交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 的各项支出。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 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办公费、水电费、交通费、 差旅费、交通费、印刷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教学场地设施、

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 教育资料支出等。 

  (三)筹资费用是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 用,包括应计入当期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等; 为了获得捐赠资

产而发生的募款活动费、宣传资料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 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其他业务支出是指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 关成本和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学历教育支出项目应当划分清楚;无法 划分清楚的支出项目,应合理确定标准进行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 下,分摊标准一经确定, 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 按规定程序办理;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 事由和

影响。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 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 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包括奖助学金、风险保证金等其他资金等。

  (一)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院务会确定批 准的比例在学费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用于支 付学生奖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二)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院务会董事会等决策 机构的决议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 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三)其他资金。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项专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 统一规定的,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 学校自行制定相应规定, 经院务会研究后报董事会批准, 并报上 级主管部门备案。专项基金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 算的专项经费, 应当在每年度末向董事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项 目完成后,还应当报送资金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 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学校投资方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可分配的办学结余中按经董事会确认的比例标准取得合理回报。

  可分配的办学结余是指办学结余扣除风险保证金以及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明确资 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按照规定设置资产台账, 加强和 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 动中为耗用或出 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 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 装具、动植物等。学院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 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 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一般 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 不得多头开户。对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 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 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 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的大批同类物资, 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确定。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 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 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 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工程 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 点,年度终了前, 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 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的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 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无形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 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 应当进 行充分论证,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数额较大 的,应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实物、无 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为外单位提供经 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学校因校舍建设, 以院属资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 须经院董事会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 严格执 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反映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 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 讼等或有事项, 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 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举办者或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学校财务管 理需要, 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投资者投入 资金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 情况; 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 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 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条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 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核,同 时签名并盖章。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 具书面审计报告。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五十一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 综合反映高等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 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 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 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五十三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 办者、学校代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 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 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 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 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 支付遣散、转移在校学生的有关费用; 偿 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返还或者 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 并将内 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 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 监督。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接受有关部门 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六十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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