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2023-09-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岗位设置是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健全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能,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聘用管理,实现学校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也是学校事业发展对人员使用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公开、稳慎实施三大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学校机构设置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抓重点、顾一般,实现统一领导、科学分类、归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通过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指导人员编制与岗位设置,进一步明晰机构职能,调整人员的比例,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教职工队伍。

  第三条 学校机构设置类别包括以下几类:

  (一)党政管理机构:承担党务管理及行政管理职能的处(部、室)和群团组织及科级机构;

  (二)教学科研机构: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学院、教学部、研究所(室、院、中心)等单位;

  (三)教学辅助及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和学校教育事业提供服务,不具备党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及群团组织一般设置处级和科级两级管理机构,各处(部、室)及群团组织根据职能划分及岗位需求设置科级机构,日常工作量不足三人承担的原则上不设科级机构。

  第五条 各学院、教学部中需要设置科级管理机构的,由学校根据规定统一进行规划设置,实行双重领导管理;其他内部教学组织(如系(专业)、教研室等)及教学辅助及服务机构由单位根据需要和学校相关规定设置,不确定行政级别。

  第六条 学校机构的设置及调整:处级及以上机构遵循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同时参照相关高校在结合学校实际的前提下进行,由机构管理或业务承担的职能部门提出机构设置建设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最后核定;科级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机构设置方案,经人力资源部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核定。

  第七条 各类机构设置以提交设置方案形式进行,方案应包含的内容有: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情况。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设置是学校深入贯彻人才兴校战略,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员聘用、按需设岗”的聘用机制,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第九条  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定岗,宏观调控”原则;

  (二)“按岗聘用,规范管理”原则;

  (三)“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原则;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原则。

  第十条 岗位设置类别、范围及级别

学校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是指负责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为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管理岗位包括行政管理岗位、教学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级别包括校级、正处级、副处级、助理级、正科级、副科级和科员级。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要符合国家和学校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思政、实验、图书资料等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包括教授、高级副教授、副教授、初级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初级讲师、助教;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比照教师岗位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聘任为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

工勤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需要,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运行的需要。工勤岗位包括保卫处、后勤处、餐饮管理中心、车队、工程指挥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勤岗位。

  第十一条 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对特殊人才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置的岗位。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合同类别

  依据学校管理实际,学校采取合同制聘用管理,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类别包含依照学校规定档案调入学校、学校为其缴纳各项保险的员工以及退休返聘或专任聘用、档案未转入学校的员工;各类人员的聘用,依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进行聘任。

  第十三条 聘用条件及程序

  (一)聘用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身体健康,能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二)聘用程序

  1.学校各用人单位确定所需工作岗位及人数于学期末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用人标准及要求,报校长办公室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编制人力资源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含招聘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2.如各用人单位因工作量变动,临时增加用人编制,须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表》,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及时组织招聘;

  3.教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行政管理人员实行校内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按行政职员制度聘用。

  (三)面试审核程序:

  1.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应聘人员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

  2.人力资源部组织面试程序,联合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专业考核(试讲或面试);

  3.面试考核结果,由各用人单位联合签署意见;

  4.考核合格者经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能确定录用;

  5.经校领导确定录用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向应聘人发出录用通知。

  (四)办理聘用手续

  1.应聘人员经学校录用,报到时,需向学校提供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外语等级证、职称证、身份证、体检报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

  2.工作人员入职报到需填写教职工登记表、劳动关系调查表、教职工入职须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入职手续,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

  3.对受聘人员,学校根据其岗位、职责,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基础上,与其签订《聘用协议书》;

  4.入职培训

新聘用的教职员工需参加由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组织的入职培训后方能上岗;

  5.实习期

应届毕业的本科学历及研究生学历员工在未取得毕业证前,来校工作视为实习;

  6.试用期及转正

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试用期最短三个月,最长6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发放按照学校工资制度执行。试用期内,若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学校可以解除合同;试用期内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择业。

  7.正式聘用

试用期结束后,经学校考核合格者即进入正式聘用阶段。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聘期管理

  (一)聘期内,学校与工作人员双方应按《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二)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重在考核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考核工作主要由各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考核条件,认真进行考核。

  (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学校为其办理法定社会统筹保险事宜;

  (四)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由所在部门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人力资源部;

  (五)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意见向校长汇报,校长同意后与受聘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可在合同期满后签订续聘合同。

  第十六条 解聘与辞聘

  1.若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后有终止合同的意向,应提前通知对方。待合同到期,双方即终止合同关系;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约,予以辞退。

  1)任职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损害学校利益和形象、声誉者;

  2)受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岗位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失职、渎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4)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5)学期末考核不合格,被认定工作能力差,不胜任本工作者。

  3.学校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要从学校发展实际出发,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公平体现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事项要以相关文件和材料形式予以明确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青岛城市学院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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