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23-0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事务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以及每宿舍普通同学代表一名(申请人回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统一留存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不设具体比例,实事求是进行民主评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根据第七条规定的认定依据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生发送《申请表》电子版。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承诺家庭经济状况。
(二)个人申请。在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学生事务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表》及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三)班级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认定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项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审核班级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同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核确认初审名单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公示前须通知全院学生公示时间和地点。
(五)学校审核公示。学生事务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及数据材料进行汇总,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复议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事务中心提请复议。学生事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学生事务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并同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并在整个学年过程中实行动态管理。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或发生突然变化,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改变档次仍然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方式(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打分的形式加以量化)。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八)各学院每学年秋季学期期末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民主座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复查工作记录、名单各学院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认定程序,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各级认定小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学院要将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细化相关标准,明确申诉渠道。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所有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以此为基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