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2023-0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大力弘扬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及获奖比例:
注:每学期评选一次,一等、二等、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2%、8%、16%。
第五条 奖学金的基本参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参评学期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积极上进。
第六条 评定条件:
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学业课程单科成绩65分以上(含),可参评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者,可参评二等奖学金;前40%者,可参评三等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评二、三等奖学金:
(一)学业课程中有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二等奖学金;
(二)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三等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评选程序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审机构组成:
成立学校评审委员会和学院评审小组。其中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学生事务中心、辅导员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中心。各学院评审小组由学院自行组织,学院院长任组长,
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由辅导员会同班委依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学院评审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事务中心;
(二)学生事务中心对学院报送结果进行汇总、审核;
(三)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小组进行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评审委员会申诉,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内容作出答复,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各等级奖学金的评选一般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进行。奖学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凡在本办法中出现“某某以上”, “某某以内”等字样者,均含“某某”本身。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