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2020-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校内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
(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三)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四)因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时,应当遵循公正、合法的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当事各方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和委员六名,成员由人力资源部、法务中心、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部门工会代表组成。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领导和监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的调整与补充;
(五)进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委托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
(二)调解前做好准备工作,调解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争议的焦点,调解后做好文书整理工作;
(三)对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职责
(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和登记;
(二)组织委员业务培训;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四)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
(五)调解材料的整理、归档以及印鉴管理;
(六)调解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方为有效。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校内工作单位、家庭住所、联系方式等。
2、调解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等。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表示是否接受调解,到期没有回复的,视为不愿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调解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且对方当事人同意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已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应立即终止调解。
第十六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应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推举代表须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指定2名(含)以上调解委员会委员进行调解或者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据此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
(四) 可能妨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况。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事项和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青岛城市学院
202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