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3-09-06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日常工作,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
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取得青岛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 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与价值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申报、招聘、考核和管理,并为本单位岗位确定指导教师。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鼓励、提倡设立助研、助教、助管为主要内容的勤工助学岗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生事务中心提交岗位设置申请,审批后方可聘用学生。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四)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于勤工助学工作,不得将此类行为和活动列入勤工助学范畴。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我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教室卫生维护岗位及其他特殊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助研(科研助理)、助教(教学助理)、助管(行政管理助理)等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临时工作辅助等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教室卫生维护岗位是指普通教室、礼堂、机房、语音教室、实验室等各类教室的卫生维护工作。
(四)其他特殊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申请。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及教室卫生维护岗调整原则上每学年一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原则上每学期一次,岗位招聘采用“双选”方式进行,由学生事务中心统一组织,流程如下:
(一)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要求,填写《青岛城市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1)进行岗位设置申请。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填写《青岛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登记表》(附件2)。经由学院初审、用人单位面试盖章后,连同《青岛城市学院勤工助学聘用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一起报送学生事务中心审批。
(三)审批上岗。学生事务中心对各用人单位确定的学生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核,确定最终录用学生名单,并向用人单位反馈。
第十四条 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作内容、操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切实做好勤工助学学生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或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损学生健康的劳动。
(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学生,对不适合岗位者,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学生说明情况并报学生事务中心备案,申请调换。
(三)用人单位调整、替换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须向学生事务中心提交调换申请,经审批备案后方安排学生上岗工作。
(四)勤工助学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举止得体,文明礼貌,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对违反校规校纪者,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五)学生因故不能上岗,应及时向用人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连续一周无故不上岗,视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资格,一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申请;中途因故需要停止勤工助学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办理离岗手续并报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酬金标准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青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按照浮动内的最高标准支付,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按照浮动内的基本标准支付。
(二)临时岗位及教室卫生维护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青岛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三)其他特殊岗位,由学生事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协商酬金标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每月 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用人单位根据考勤结果汇总学生勤工助学当月酬金,经学生事务中心和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城市学院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事务中心研究决定。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城市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