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信息公开办法
2023-09-06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促进我校依法治校,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规范公开形式,强化民主监督,提供优质服务。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三)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五)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六)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七)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八)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途径
第九条 信息公开主要以学校网站为主,在学校主页设立“信息公开”专栏,为学校各种信息公开提供迅速、快捷的发布平台;同时辅以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还可根据需要设置信息公告栏。
第十条 各部门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信息外,也可根据部门实际,设立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实行部门负责人审查制度,对本部门可公开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公开。重要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决定公开与否。
第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公开信息负完全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我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我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我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我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我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校予以更正;我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校长办公室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直接对我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监察。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察、考核,并负责撰写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每年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广大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制定执行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校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