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学生奖项评定办法(试行)
2023-0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大力弘扬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项评定主要为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荣誉称号。
第三条 各类奖项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项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一)学校设立奖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事务中心、辅导员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团委、学生发展中心、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中心。
(二)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项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奖项评定办法,审批奖项获得者名单。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项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奖项的申报和初评。评审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各类奖项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学院评审小组初评、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后,上报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各学院初评结果、学校复评结果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八条 学生对奖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异议申请,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若学生对学院处理、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此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生奖项评定工作原则上在学生学籍所在学院进行,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学生奖项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经学院评审小组审定通过,报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