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3-09-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青岛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设11名委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委员人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学生事务中心,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原处理机构。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本人提起申诉,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可建议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

  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为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满足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书面申诉材料之日。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不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三)认定事实不存在,或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予以维持的复查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诉人。作出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的复查结论,按处理或处分的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和机构按程序研究作出是否变更或撤销的复查决定。

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只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一次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学校相关机构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为有效:

  (一)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到会;

  (二)到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少于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三分之二;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经本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议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该申诉事项处理或处分过程的;

  (二)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委员会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的机构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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