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9-0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研究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升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主题,以全面深化教学改革为重点,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和教学改革实践,提倡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发挥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

第二章  立项级别及范围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分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次。申报国家级、省级教研项目,原则上从院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项目应力求紧跟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及学科前沿,充分反映学科及相关领域新的研究高度,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同时还应紧密结合本系(部)的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师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等实际需要。立项范围主要包括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评价等,具体选题可参照“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指南”。

       第五条  按照项目的选题和应用推广价值,院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不能兼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合理可行,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基本条件。鼓励协同创新,鼓励跨部门联合申报。已获得同级及以上部门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得以雷同内容重复申报。

       第七条  项目成员

       (一)项目主持人

       1.项目主持人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2.项目主持人限1人,须为本校在职教师(不含兼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55岁以下,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两年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组织管理能力。

       3.项目主持人必须是项目实施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需参加立项评审、中期汇报以及结题答辩等环节;未从事实质性研究的申请人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参与项目。

       4.每位项目主持人同一时间内不得申报2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已立项而未完成者,原则上不能主持新项目;已立项无故中止研究者,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主要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含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可为本校专任教师或兼职教师,也可为外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人员。每位项目组成员参与在研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八条  申报、评审程序

       院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研究期限为1-2年。申报、评审程序为:

       1.个人申请:项目主持人填写《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2.部门审核:申报项目应首先进行部门内部评审,由部门从中择优推荐。

       3.资格审查:对于各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教务处根据申报资格要求对各部门推荐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4.专家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学院将组织立项评审专家组,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5.校内公示:教务处依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对拟立项项目公示一周,接受校内监督。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各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教务处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各系部自己组织的项目以及通过其它渠道申请的上级项目或与兄弟院校合作的项目须到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应按计划实施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研究计划、研究时限等。确需变更的,须填写《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变更申请单》(附件2),经学院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变更研究时限的项目,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且原则上延期不能超过半年。延期后仍未能如期完成,将撤销项目且不再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

       学院对于准予立项的院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项目目前存在问题及改进设想等。项目主持人须填写《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3),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

       1.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资助金额立项时确定,并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主要支出范围包含以下种类:

       (1)差旅费:进行调研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等发生的费用。其中,市内交通费报销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2)资料费: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办公用品以及稿件的打印、复印等费用。

       (3)出版费、印刷费:教学研究论文的发表、教材或专著出版等发生的费用。

       (4)成果鉴定费:项目鉴定验收所需费用。

       (5)劳务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6)其他与项目建设与研究相关的费用。

       3.各项经费支持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也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开支或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开支。

       4.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后方可进行经费结算。项目主持人需填写《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费审批表》(下面简称《审批表》)(附件4)和《费用报销单》(到财务处领取),并提供报销所需的全部有效单据,经所在部门、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教务处一份(原件),项目所在部门自留一份存档。

       5.对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学院给予相应比例的经费配套资助。

       6.教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行使检查和监督权。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项目研究,并提出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应用

       第十四条  院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及鉴定验收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一般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结题验收材料,教务处作鉴定结论。

       重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拨付经费。

       第十五条  结题基本要求:

       1.项目结题时应填写《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附件5)。

       2.项目研究成果包括教材、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重点项目须至少取得2项研究成果(可同一类成果取得两项或两类不同成果各取得一项),一般项目须至少取得1项研究成果方能结题。

       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鉴定验收,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应用

       1.验收后的应用性成果应积极推广和应用,理论性成果应积极组织稿件、公开发表、交流或向有关部门反馈。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应做好成果的推荐、宣传或落实工作。

       2.各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教材、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工作单位“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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