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2021-0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原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我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青岛城市学院(原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13378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本科、专升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一)我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具有我省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
(三)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
(四)2021年8月底前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五)应届专科毕业生须通过毕业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评获得学校推荐资格,或通过报考高校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应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经省级以上扶贫机构认定的)均具有报考资格;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指专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退役人员)均具有报考资格。
第十三条 报考资格获得方式
(一)高校推荐资格获得。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得高校推荐资格。
(1)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40%。同专业使用不同人才培养方案的,可按培养方案分类排序。
(2)参加省级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由学生向生源高校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生源高校负责审定。
2.综合素质测评。我院按照有关要求制定综合素质测评方案并公开,以确保测评工作标准明确、程序规范、过程严格、结果公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绩点)和综合表现(包括思想品德状况、创新创业能力等)组成,其中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绩点)所占比例不少于80%。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其综合素质测评标准与转入专业其他学生相同。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要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公开透明。
(二)考生自荐资格获得。
1.未获得高校推荐资格的学生,可参加我院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通过后可获得报考我院的自荐资格。
2.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我院在省教育厅下达2021年招生计划后3日内,通过本院官方网站公布分专业测试方案。专业测试包括两门考试科目,每门考试科目涵盖1—2门专业基础课程,由我院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自主确定。艺术专业测试方式以技能测试为主,其他专业测试方式以笔试为主。我院根据人才选拔情况,在不同年度对考试科目所覆盖的课程及数量进行调整。测试标准由我院根据相关专业本科阶段学习需要确定,测试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我院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结果,只能用于报考我院相关专业。
全省招生高校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在2021年3月19日—21日间进行,我院具体测试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并已在学院官网公布。自荐考生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登录招生高校公布网站,按要求报名参加测试。(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
经省级以上扶贫机构认定的建档立卡考生应于3月1日前向生源高校提出申请,由生源高校整理汇总,将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省教育厅会同省扶贫办审核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开展报名工作。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具有我省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需于3月18至19日到考试地点所在市的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专科(高职)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应届考生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及专科期间公共外语课语种证明)、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等)。
第五章 招生专业、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计划:我院专升本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参加山东省统一专升本考试,达到我院同一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单独增列招生计划。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严格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录取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高校推荐考生进档后,学院根据考生专升本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自荐考生如果达到学院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考生名单可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或青岛城市学院(原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网(http://zsjy.qdc.edu.cn)查询录取结果,我院统一印制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上级规定对新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具备入学资格标准和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考生获取信息,我院所有专升本考试信息将通过学院招生网发布,请广大考生应适时关注。
第二十二条 为了考生能顺利收取录取通知书,考生务必保证填报志愿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保持畅通,联系地址清楚,如考生因信息不清,联系不到而造成损失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新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不与任何社会中介或培训机构进行合作。社会上所有形式的专升本辅导班均与我院无关,请广大考生注意。
第二十五条 我院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可登陆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pec.edu.cn查询,也可登录我院网站 http://www.qdc.edu.cn 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86666267
学院网址: http://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原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