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2-04-29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第一条 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在校生,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学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转专业后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
2. 因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学校认定);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4.在原专业学习困难或确因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条 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原则上不予转专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需降级后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 专升本学生;
2. 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3. 尚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
4. 艺术类专业与普通文理类专业互转;
5. 春季高考学生不同大类内互转或转到普通类专业。
第四条 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转专业申请条件依据新政策执行。
二、转专业时间和程序
第五条 转专业于每学期期初受理。
第六条 各学院于每学期期末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明确拟接收专业、报名条件、选拔方式、考核科目、拟接收名额(学生因创业、参军休学,复学后申请转专业者不受名额限制,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在原专业学习困难申请转专业者不受名额限制)等内容。教务处负责审核并向全校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学生于每学期期初第一个教学周向拟转入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第八条 转入学院于每学期期初第二个教学周负责安排学生考核。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具体方式由各学院确定。
考核结束后,转入学院将考核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报学校领导审批。无异议后,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予以公布。
三、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九条 教务处协调相关学院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随后再进入新专业学习。学生在转专业期间,学生班级、宿舍等管理工作仍由原学院负责。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1.学生转专业后,学号不变。
2.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3.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原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教务处审核后通过学分置换记入该生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必须跟随该专业相应年级重新修读该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其学分。
4.转入学生的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关乎学生切身利益,学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工作流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四、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城市学院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