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学籍管理细则
2023-09-06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按期报到,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期前来函(电),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因个人原因无法报到入学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需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至其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

  第三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复查中,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二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不予注册。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加盖注册印章。

  3.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学分

  第五条  专科生标准学制3年,本科生标准学制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标准学制5年),专升本学生本科阶段标准学制2年。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制为3年的专科学生,弹性修业年限为2-5年;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弹性修业年限为3-6年;学制为5年的本科学生,弹性修业年限为4-7年;本科阶段学制为2年的专升本学生,弹性修业年限为2-4年。弹性修业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1年或推迟2年毕业(专升本学生不允许提前毕业)。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一般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原则上课堂讲授每16个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体育课每36学时计1学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课程考核

  1.考核: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课程及实验、实习、军训、设计等实践课程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原则上每门课程必须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分制的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方式一般以笔试为主,也可笔试与口试兼用,开卷与闭卷兼用。具体方式由各学院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事先报教务处审批。   

  2.补考:凡参加课程正常考核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重修,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要求,顺利完成毕业。

  3.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

  4.免考:体育课为必修课。因病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可免修、免考身体受限项目,考核其他项目,但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1)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3)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及格。

  6.旷考:学生未履行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作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须重修。

  7.重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初由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和非考试类课程除外),仍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

  第九条  成绩评定  

  1.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和个别课程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不及格(0-59分)。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主要课程对待,成绩的评定以五级分制。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各按一门主要课程对待,成绩的评定以五级分制。

独立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十条  成绩记载

  1.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均以旷考处理,成绩记“缺考”。

  2.学生通过课程的考核(包括实践环节考核)之后可获得相应学分;学生所修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也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3.学生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办理手续后可随补考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视为考试成绩,不合格视为补考成绩。

  4.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备注栏内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不准正常补考。

  5.实习考试作弊或抄袭他人实习报告者,实习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备注栏内注明“作弊”字样。

  6.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若发现他人代做的,双方均以作弊论处,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备注栏内注明“作弊”字样。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

  2.因创业、出国等原因,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认可的;

  3.其他经学校审核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三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并附相应的证明,经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领取休学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擅自来校参加活动。

  3.休学学生的保险费按我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对申请复学者,学校可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令其退学,直至取消学籍。

  3.复学的学生视休学期限可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4.休学期满,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对学生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的;

  2.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辅导员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通知学生及家长办理离校手续。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并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青岛城市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自领取退学审批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的,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退学或因其他原因办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肄业、结业、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达到结业要求,按肄业办理,可开具肄业证明;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者,按肄业办理,可开具肄业证明;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已完成培养方案全部环节的学习,但未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者,可结业或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若学生本人不提出申请,学校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结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按有关规定交费后申请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若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可按规定换发毕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申请修读仍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不再给予机会修读;不提出修读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认定。

若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校批准后允许参加有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延长学习年限者,需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有关环节的全部学分,取得的学分总数达到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按《青岛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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