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创业服务政策
2021-05-21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范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受理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电话:0537—2347770、2343234。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补贴范围: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受理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0537—2347770、2343234。
三、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申领条件:
1、个人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需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需有关部门准入的,应具备相关部门经营许可。
受理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科 0537—2342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