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3.2)
2021-03-02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上合示范区综合部、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青发〔2020〕16号),为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聚青创新创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打造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创业城市,现就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三)2020年4月20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人才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后,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两区”)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其中,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申请人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在“两区”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二)补贴期限。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通过青岛人才网“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四、申领流程
(一)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留学人员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的,由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
(三)审核发放。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次月首个工作日开始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汇总核实,系统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提供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负担;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二)拨付方式。市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根据区(市)上年度补贴发放情况,年初将市本级承担的资金预先拨付区(市),不足部分由区(市)垫付。第四季度,市财政根据发放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其他事项
(一)已按《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规定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符合《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补贴范围但尚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留学人员,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二)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人已申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三)在“两区”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进行申请,提供申请人护照首页、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决定书、工作居留许可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学历学位相关材料等,经“两区”有关部门核实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具体经办程序由“两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非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上学期间在用人单位有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五)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7号)、《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