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创业补贴政策
2021-05-21
潍坊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 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 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9〕 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 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 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一一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 险补贴等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 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 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 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 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 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一) 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依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 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对培训合格的 人员给予不超过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200元/人、高级 工1400元/人、创业培训1600元/人的培训补贴。市人社部门 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 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 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 培训费的培训机构,可参照五类人员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 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可 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 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 (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原则上 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 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 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 培训;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 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 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 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 90%。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一)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 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 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 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 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 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 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 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 贴重复享受。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 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 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 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 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 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 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 业派遣期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 计划(2019-2021年)中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 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 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 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 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 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十条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 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 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 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 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 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 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 (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 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 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 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人员提高到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6个月以 上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每户2000元的一次 性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 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 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 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 开发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 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 独立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 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 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不高于5000元,补 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创业者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 复享受补贴。
第十四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取得培训 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符合条 件人员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每人只能 享受一次补贴,省、市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 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 年不高于60元。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市级通过 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社部 门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公 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 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创业大赛奖励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岀比例。
第十七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八条其他支出是指经省、市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及山东省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 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 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 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 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 “三公”经费支出。
(六) 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 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含中央和省级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三类。基础因 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 因素主要根据市级、县级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 考核市、县两级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 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以及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指标,重点考 核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 方式,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上级拨付就业补助资金和市级就 业补助资金提出分配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 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根据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编制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第二十三条 市级按规定提前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除据实结算项目外,每年在市人代会审 查批准市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 算。
第二十四条市级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县级应当将本级政 府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 日内正式下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 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 政策。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专项转 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 下达工作。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 付”等办法。积极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 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 用。
(一)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 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 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申请补贴人 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等信息由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二)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或项目制培训职业培训补 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 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 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 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人员《就业 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培训机构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 庭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 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明材料。
■ 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应在 开班前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为 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或技师(高级 技师)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 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经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地学徒培训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 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经考核拨付其余补贴 资金。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 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 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或项目制职业培训补 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 务发票)等。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 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 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 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 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 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 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 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招用毕业年度 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人员《就业创业 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 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 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 贴,应提供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 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 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 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 贴,需提供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就业困难 人员《就业创业证》、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 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县市 区、市属开发区可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社会 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岗位补贴申请程序和提供材料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就业见习补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 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发票复印件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复印件。 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信息,申 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
息库和省教育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照材料。核对不通过的,上传证照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及 证照材料核对无误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 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 账户。
省属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 育类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小微企业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 的基本账户。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 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 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保 卡银行账户。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第三十三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 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 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 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 毕业证书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 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 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四条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 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应提供以下 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场所租赁合同、财务报表、 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证明(或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承诺书)、租金发票等,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 印件。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 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 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符合 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法定 劳动年龄内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 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 件。从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 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 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六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申请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 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承担培 训任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可从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 安排不高于20%的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
(一) 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加强公 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信 息省级集中。
(二) 对县级及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根据工作量和成效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 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 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 对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孵化成功、 带动就业等因素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奖补。
(五) 对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团队,给予奖 励。
(六) 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用于职业介 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就业创业测评和辅导、就 业失业动态监测、有组织劳务输出、返乡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就 业失业信息统计和城乡劳动力调查等。其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 高于每人每年120元,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按照每户监测企业每年2400元给予补贴。
第三十八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市县两级要结合区域经 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 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 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 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 交流等活动。
市县两级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 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 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 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单位和个人补 贴的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 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公共 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信息 平台,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 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一次办好”改 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 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 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四十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 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设立就业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也不得通过其他财政专户核算就业补助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 发放机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与公安、市 场监管、民政、教育、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 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 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要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 统,动态反映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 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各级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 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市级根据各县市区(市属开发 区)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市、县两级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 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 转结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补 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 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市县两级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聘 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 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 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 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 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 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 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岗位名称、设立单 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 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就 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 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 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实行联合惩戒。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 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 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积极探索 将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电商等新型用工企业纳入享受政策范 围。
第四十九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 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9〕16号)规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 业家庭成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 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规定的企 业吸纳外地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 营主体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有蛆织劳 务输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职业培训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 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及审核要求另 行制定。政策实施期限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除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政策外,本办法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潍坊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印发